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辖终9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柳锦川,男,汉族,成年,住福建省石狮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志东,男,汉族,1971年8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原审被告福建省南安市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洪濑镇洪濑街。法定代表人高琼芬,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柳锦川不服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2016)闽0525民初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柳锦川称其一直居住于福建省石狮市,且被上诉人无法证明本案的履行地在福建省永春县,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本案所涉不动产即项目工程位于福建省永春县,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柳锦川请求将本案移送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理,缺乏依据。原审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可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灿彬
审 判 员 陈美雅
代理
审判员 魏垂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林美燕速 录 员 刘巧玲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