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保令1号
申请人:何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
申请人:曹某某,男,汉族,重庆市九龙坡区。申请人何某某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何某某称:被申请人曹某某经常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2016年4月12日晚,被申请人曹某某殴打申请人,为此,申请人曾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二郎街道妇女联合会、重庆市九龙坡区街道居委会进行反映。2016年6月12日被申请人曹某某再次对申请人进行殴打,申请人曾向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派出所进行报案。现原告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1、禁止被申请人曹某某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曹某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何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3、确保申请人何某某的身体权、健康权、人格权、自由权、生命权有保障。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何某某与被申请人曹某某系再婚关系,双方在性格、生活观念上均存在较大差异。双方曾因家庭琐事发生抓扯,申请人何某某因此而报警。本院经过走访派出所、居委会并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后,认为:申请人何某某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何某某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代理
审判员 马依婷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艳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