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282民初3811号

陈兰英与陈平坤、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靖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兰英,陈平坤,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靖江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3811号原告陈兰英。被告陈平坤。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靖江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78656705P,住所地靖江市工农东路润通大楼五楼。负责人陈建兴,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兰英与被告陈平坤、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靖江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以需补充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兰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长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啟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