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9执12号申请执行人向某某,男。被执行人秦某某,男。申请执行人向某某与被执行人秦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5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5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王 利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尚义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