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529执12号

向某某与秦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向某某,秦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9执12号申请执行人向某某,男。被执行人秦某某,男。申请执行人向某某与被执行人秦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5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5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王 利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尚义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