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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民辖终46号

湖南岳麓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郑友来、原审被告颜理民、颜晓波、田水秀、长沙日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湖南岳麓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友来,颜理民,颜晓波,田水秀,长沙日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辖终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岳麓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金牛路88号。法定代表人吴建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友来。原审被告颜理民。原审被告颜晓波。原审被告田水秀。原审被告长沙日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66号亚商国际A幢640房。法定代表人颜理民。上诉人湖南岳麓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友来、原审被告颜理民、颜晓波、田水秀、长沙日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3民初4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颜理民、颜晓波无权代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借款协议,不能根据该协议确定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长沙市岳麓区。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颜理民、颜晓波以湖南岳麓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大学城东片水系工程第四标段项目部名义与郑友来、长沙日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第四条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载明的签订地为长沙市天心区。该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颜理民、颜晓波有没有代理权属于实体问题,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訸

审判员 肖志红

审判员 向 丹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袁 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