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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1民初150号

张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郑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1民初150号

原告:张某某。

被告: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未缴纳公告费,本院向原告张某某发出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缴纳公告费,但原告张某某至今仍未交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新利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