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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执第1062号

申请执行人彭琼华与被执行人林建良、赵少安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琼华,林建良,赵少安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第1062号申请执行人彭琼华,女,1967年6月13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林建良,男,1959年12月9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赵少安,女,1962年8月10日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彭琼华与被执行人林建良、赵少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526民初字第17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彭琼华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49万元及利息和代垫受理费43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林建良址在德化县龙浔镇德新街D4幢206室套房一套,本案分配受偿了94215元。被执行人赵少安在德化县中医院的工资收入已被扣留,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闽0526民初字第17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敏山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赖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