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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执350号

陈孝杰与李荣志、杨梅春、杨清阳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孝杰,李荣志,杨梅春,杨清阳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350号申请执行人陈孝杰,男,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李荣志,男,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杨梅春,女,198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杨清阳,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孝杰与被执行人李荣志、杨梅春、杨清阳债权纠纷的(2015)安民初字第322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李荣志、杨梅春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杨清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义务。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李荣志、杨梅春、杨清阳没有具有执行价值的财产线索,且我院已将被执行人李荣志、杨梅春、杨清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陈孝杰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拟裁定: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32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文农

审判员  庄志强

审判员  王晓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林美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