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02执555号申请执行人张淑元,女,192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村*组。被执行人蒋淑琴,女,196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村*组。被执行人谭启玉,男,196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村*组。申请执行人张淑元与被执行人蒋淑琴、谭启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蒋淑琴、谭启玉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现因执行案件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的解释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谭启玉在银行的帐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翟至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宋金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