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特818号申请人金x,女,1965年12月3日出生。申请人金x1,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本院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金x与金x1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经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继承人金x2名下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乙x号x号楼(京房权证西私字第x**号)幢号x,房号xxx,建筑面积51.5平方米房屋归金x(身份证号:)所有;
二、金x1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金x2名下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乙x号x号楼(京房权证西私字第x**号)幢号x,房号xxx,建筑面积51.5平方米房屋。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申请人金x与金x1于
二○一六年七月八日经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房文晓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成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