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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81民初1568号

孙光辉与张鑫、余莉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光辉,张鑫,余莉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81民初1568号原告孙光辉。被告张鑫。被告余莉琼。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光辉与被告张鑫、余莉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余莉琼坐落在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489号“领秀城”1栋1单元20层04室房屋一套,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余莉琼坐落在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489号“领秀城”1栋1单元20层04室(房屋所有权证号:2008010489)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江发清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黄大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