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81民初1568号原告孙光辉。被告张鑫。被告余莉琼。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光辉与被告张鑫、余莉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余莉琼坐落在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489号“领秀城”1栋1单元20层04室房屋一套,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余莉琼坐落在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489号“领秀城”1栋1单元20层04室(房屋所有权证号:2008010489)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江发清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黄大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