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02民初365号原告王宗金,男,汉族,1970年出生。被告李得元,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宗金诉被告李得元劳务合同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宗金以证据有瑕疵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宗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宗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5元减半收取,即62.5元由原告王宗金承担。
审判员 万玛央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许 健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