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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802民初365号

王宗金与李得元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31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宗金,李得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02民初365号原告王宗金,男,汉族,1970年出生。被告李得元,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宗金诉被告李得元劳务合同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宗金以证据有瑕疵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宗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宗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5元减半收取,即62.5元由原告王宗金承担。

审判员 万玛央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许 健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