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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22执恢19号

朱维与牛敬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维,牛宝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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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22执恢19号申请执行人朱维,男,农民。被执行人牛宝山(曾用名牛敬祥),男,农民。申请执行人朱维与被执行人牛敬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2012)会民一初字第3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6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朱维于2016年4月7日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牛敬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本院已通知公安机关协助查控被执行人牛敬祥,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0422执恢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军德

审判员  马 强

审判员  高 翔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董亚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