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02民初627号原告姜立民,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告田也,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立民诉被告田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立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姜立民负担。
审判员蔡井福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范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