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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02民初627号

姜立民诉田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02民初627号原告姜立民,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告田也,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立民诉被告田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立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姜立民负担。

审判员蔡井福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范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