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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02民初3376号

赵云峰与张德刚、宁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云峰,张德刚,宁静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02民初3376号原告赵云峰,男,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张德刚,男,现主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宁静波,女,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

原告赵云峰诉被告张德刚、宁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云峰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云峰负担。

审判员  毛少英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纪佳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