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02民初3376号原告赵云峰,男,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张德刚,男,现主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宁静波,女,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
原告赵云峰诉被告张德刚、宁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云峰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云峰负担。
审判员 毛少英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纪佳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