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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执2170号

诸葛纪东、席家礼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诸葛纪东,席家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执2170号申请执行人诸葛纪东,男,汉族。被执行人席家礼,男,汉族,个体运输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暂未找到被执行人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发现可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事实及证据,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可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事实证据,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依据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兰民初字第516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所定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西亮

审判员  许 峰

审判员  刘 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有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