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1执17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建荣与被执行人汤庆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的(2016)浙0481民初11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建荣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申请执行人吴建荣与被执行人汤庆丰已达成分期支付的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6000元,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之必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1执1718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汤庆丰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可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敏
审判员 冯跃宁
审判员 毛守群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顾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