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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02民初181号

徐卫洪与林上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卫洪,林上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02民初181号

原告:徐卫洪,男,1982年7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告:林上务,男,1977年5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原告徐卫洪与被告林上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卫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上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卫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林上务偿还借款本金126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2、诉讼费用由林上务负担。事实和理由:林上务以资金周转为由陆续向徐卫洪借款,截止2015年9月16日,经双方结算确认,林上务累计结欠徐卫洪借款本金126000元,同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利率按2%计付,借款期限至2015年底。借款后,林上务支付利息至2015年11月就停止,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均未偿还。林上务未作答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徐卫洪向法庭出示了借条以证明其主张。

本院经审查认为,徐卫洪提供的证据《借条》符合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为有效证据,依法予以采信。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徐卫洪主张的事实成立,本院对徐卫洪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林上务向徐卫洪借款126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林上务应当清偿。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林上务未按约定在借款到期之日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林上务未到庭,依法予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林上务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卫洪借款本金126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0元,由林上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上诉案件受理费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孙长斌

人民陪审员  黄 立

人民陪审员  林 雯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国雄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