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24民初2014号原告张修俊,男,196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张述强,男,1990年7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原告张修俊与被告张述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黄应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修俊,被告张述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修俊诉称,2013年被告因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于2014年4月30日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三天内还清,被告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付借款3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述强辩称,借款属实,同意还款。我2014年6月份还给了被告的女儿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30日,被告张述强借原告张修俊现金3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2014.4.30,立下欠条,张述强欠张修俊3万元,还有欠张永2万,3天内还清。欠款人张述强2014.4.30,被告主张还款5000元,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上述事实,是根据当事人陈述、有关书证经庭审质证查证后认定的,其材料均已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张述强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原告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张述强偿还原告张修俊借款3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应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莫志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