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4执121号申请人郑兴恒,男,194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执行人金庆勇,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关于郑兴恒申请执行金庆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大民二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司法查找程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故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郑兴恒依据本院(2015)大民二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金庆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引执行员 裴雨执行员 唐诚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杨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