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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2民初2287号

黄兆琦与黄平波、袁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黄兆琦,黄平波,袁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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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2民初2287号原告黄兆琦,女,198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黄平波,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告袁真,男,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89号银行中心35层。诉讼代表人裴斌,总经理。

原告黄兆琦与被告黄��波、被告袁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黄兆琦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黄兆琦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黄平波、被告袁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起诉的申请,并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兆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黄平波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判员  叶小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成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