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302执750号

陈理想与张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理想,张瑞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750号

申请执行人:陈理想,男,汉族,1991年8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张瑞,男,汉族,1996年10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执行陈理想申请执行张瑞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已经向被执行人张瑞送达执行通知书,现查明被执行人张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丽

审判员 程家德

审判员 卫彦玲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周爱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