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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初5260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刘鹏程、秦廷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刘鹏程,秦廷华,四川佳野皮毛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5260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6号楼。法定代表人熊津成,行长。委托代理人郭开友,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刘鹏程,男,汉族,1966年3月27日出生,住址:成都市武侯区。被告秦廷华,女,汉族,1967年12月6日出生,住址:成都市武侯区。被告四川佳野皮毛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九架车村三组。法定代表人刘鹏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刘鹏程、秦廷华、四川佳野皮毛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鹏程、秦廷华、四川佳野皮毛制品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57条之规定,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代理

审判员  程洁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