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特42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桥西区高阁美容中心,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民生路66号嘉鲤小区南区*号商业办公楼**单元**************室。经营者刘艳梅。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蒋俊。委托代理人杨叶,医生。
申请人桥西区高阁美容中心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西劳人仲案字(2016)第133号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诉称:1、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方2015年10月份在申请人处实习和学习共计15天,双方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申请人已向对方支付了相关费用,并不拖欠;2、仲裁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并不拖欠对方工资。请求撤销仲裁裁决书。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2015年10月1日至10月30日在申请人处工作,工资标准为每月底薪2000元饭补200元手工提成627元,合计2827元。申请人至今未支付。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2015年10月1日入职到申请人处工作,各项合计每月2827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未给对方缴纳社会保险费。2015年10月30日被申请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另查,申请人无故未到庭参加仲裁活动。
本院认为,申请人为合法的用工主体,被申请人为合法的劳动者,双方均具有合法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被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日至10月30日在申请人处工作的事实,由其在仲裁庭提交的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佐证。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仲裁庭审理,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现其以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请求撤销该裁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据此,申请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桥西区高阁美容中心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桥西区高阁美容中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建国代
审判员 史兆宏代
审判员 张 楠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