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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民初4640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东支行与王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东支行,王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东支行,王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464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东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49号1号楼12层附26号。负责人吴伟。委托代理人王世科,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听伟,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变,男,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东支行与被告王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且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缓交、免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李建涛

审判员  胡向楠

审判员  刘红丽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刘芽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