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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5民初2805号

淄博裕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郝洪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淄博裕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郝洪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2805号

原告:淄博裕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孙家明,总经理。

被告:郝洪运。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裕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郝洪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裕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裕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裕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淄博裕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新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周美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