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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5民初2253号

任凤民与任凤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2-21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任凤民,任凤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305民初2253号

原告:任凤民,男,1966年3月16日生,农民,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委托代理人:周敦春,男,1962年1月3日生,汉族,淄博临淄齐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任凤章,男,1962年1月16日生,农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原告任凤民诉被告任凤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陈乃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凤民的委托代理人周敦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凤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凤民诉称,原告在村内分得土地1.85亩,1994年前一直自行耕种。1995年,原告因触犯刑律被判刑至2015年。在此期间,土地闲置,村委分别让本村村民王希兰、陈象伟、任凤章分别耕种。2001年,村委会计王希信为方便收取耕地费、农业税和发放粮补,将任凤民土地簿上的姓名改为任凤江。原告刑满释放后,生活无来源,要求被告返还土地,经村委、街道办事处多次调解,被告拒不返还。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任凤章停止侵权,返还1.85亩土地。被告任凤章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任凤民为淄博市临淄区齐陵街道聂仙村村民,原耕种本村土地1.85亩。原告触犯刑律服刑期间,该土地由王希兰、陈象伟、任凤章分别耕种。原告服刑期满后,被告任凤章拒不返还土地。另查明,被告任凤章,村内又称其为任凤江,任凤章、任凤江为同一人。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淄博市临淄区齐陵街道聂仙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为凭,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合法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负有不得损害他人财产权益的义务。原告任凤民主张被告任凤章返还侵占土地1.85亩,证据确凿,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任凤章停止对原告任凤民土地的侵害。

二、被告任凤章侵占原告任凤民的土地1.85亩,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予以返还。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任凤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乃富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陈宏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