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浙0127执82号申请执行人方香妹,女,194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姜家镇霞社村康塘93号。申请执行人洪善泽,男,193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千岛湖镇人民路23幢102室。申请执行人洪洁萍,女,199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东路95号1单元402室。申请执行人陈高琴,女,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东路95号1单元402室。委托代理人洪阳,男,1966年1月8日出生,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北路37幢1601室。被执行人淳安县姜家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淳安县姜家镇银峰路。法定代表人方立华,镇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香妹、洪善泽、洪洁萍、陈高琴与被执行人淳安县姜家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占地面积为12.6平方米的“附房”在拆除前已无房顶,三面仅剩部分残墙,被执行人遂将两侧残墙推倒。淳安县人民法院(2015)杭淳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淳安县姜家镇人民政府已将推倒的两侧残墙按旧址砌好(高2.2米,宽约2.9米),予以恢复原状。据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