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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26执16号

王泽与王凤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泽,王凤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26执16号

申请执行人:王泽,男,198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吉林省安图县。

被执行人:王凤霞,女,1960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安图县。申请执行人王泽与被执行人王凤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5)延终民四终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泽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万元。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凤霞在安图县农业银行存款人民币3万元。现因被执行人就该争议的房屋向法院提出财产赔偿诉讼请求并申请本院暂时止付该执行款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延终民四终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权利人对原判决恢复强制执行申请的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丁元利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黄美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