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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民终996号

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与王高峰、赵长庆等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高峰,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赵长庆,张玉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民终9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高峰,男,1958年10月20日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居民。委托代理人赵军,北京劭和明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解雅婷,北京劭和明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地址:太原市亲贤北街***号梅园百盛*层。负责人李飞,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韩丹英,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申芳,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长庆,男,1954年2月27日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良,男,1935年1月17日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居民。

上诉人王高峰与被上诉人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赵长庆、张玉良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5)榆商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5)榆商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 雪

审判员 温志光

审判员 杨姣瑞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亚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