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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3行初47号

陈福霖与福州市晋安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福霖,福州市晋安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福州市晋安区房屋征收工程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103行初47号原告陈福霖,男,195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福州市晋安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王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翁赛芽,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晓昉,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第三人福州市晋安区房屋征收工程处,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李建云,该工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陈玉生,福建豪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福霖诉被告福州市晋安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协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依法受理,受理后本院依通知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及福州市晋安区房屋征收工程处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诉讼中,原告陈福霖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福霖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福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30元,由原告陈福霖负担。

审 判 长  林 赫

人民陪审员  夏闽霞

人民陪审员  林 由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徐 玲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