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建玲民初字第00468号

原告殷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殷X,李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玲民初字第00468号原告殷X,男。委托代理人李XX,系XX县司法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XX,女。

原告殷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6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X及委托代理人李天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XX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媒人王国军介绍相识,2014年11月10日经政府登记结婚,无子女,被告曾有过多次婚姻。婚初感情一般,原被告在唐山打工期间,被告上网与某男人有不正当关系,于2015年11月19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可能与某男人在一起鬼混,在短短的一年中,被告曾意欲与网友见面,原告予以制止。在原告迎娶被告的过程中,被告索要彩礼9万元,加上置办物品等优化2万多元,共花去11万元,现在造成原告及家庭欠债8万元,经济十分拮据,原告母亲又患有脑出血,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被告离家出走,更是给这给这不行的家庭雪上加霜,原告认为被告的不忠诚是违法行为,被告索要彩礼给原告造成经济困难,依法应当返还。所以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同被告离婚,返还彩礼捌万元整,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媒人王国军介绍相识,2014年11月10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从订亲到结婚原告殷X经媒人王XX手共付给被告李桂娟彩礼九万元。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不满一年,被告离家出走。因为给付彩礼造成原告及家人生活较为困难。2015年11月30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同被告离婚,返还彩���捌万元整,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媒人王国军证实载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予采信。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不满一年,被告现下落不明,可视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准许。关于原告要退彩礼八万元的诉讼请求,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以退三万元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殷X、被告李XX离婚。

二、被告李XX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殷X彩��款人民币三万元整。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戴景民

审 判 员  程伟利

代理

审判员  丛龙双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利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