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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执1371号

申请执行人沈朝霞与被执行人汪桃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沈朝霞,汪桃萍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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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6执1371号申请执行人沈朝霞,女,1972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被执行人汪桃萍,女,1970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沈朝霞与被执行人汪桃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的(2016)六沿民初字苏01**民初29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沈朝霞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请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经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自2016年7月起,每月扣除汪桃萍工资4000元,直至还清为止。因履行期限较长,现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现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16执13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启洽执行员  章跃辉执行员  余 斌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许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