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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2民终571号

新疆广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与王国超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新疆广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王国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民终5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新疆广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住所地:乌苏市繁荣路华鑫小区*号。

法定代表人:傅国柱,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疆生,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永俊,新疆雅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国超,男,196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苏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谭国忠,新疆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广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国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苏市人民法院(2015)乌民一初字第19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疆广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疆生、王永俊,被上诉人王国超及其委托代理人谭国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乌苏市(2015)乌民一初字第19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乌苏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范淑桂

审 判 员  张清霞

代理

审判员  滕媛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