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281民初1025号原告熊某。被告徐某。
原告熊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魏清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巳审理终结。
原告熊某诉称:我与被告1998年5月在外务工相识,并于××××年××月××日在赤壁市陆水湖风景区办事处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徐格、××××年××月××日生育次女徐蕊。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经常为家庭锁事争吵不休。尤其是自我生育女孩后,被告存在严重重男轻女思想,经常无理找碴与我吵架。结婚后从来不管两小孩生活,2010年8月,双方再次发生争吵、打闹,因此而分居生活至今。为此诉请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判决婚生长女徐格、次女徐蕊由原告抚养。被告徐某未予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熊某与被告徐某1998年5月在外务工相识后,于××××年××月××日在赤壁市陆水湖风景区办事处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性格差异较大,婚后又因被告存在重男轻女思想,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闹后分居,分居期间双方联系甚少,为此原告熊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徐某离婚。同时查明:原、被告在结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女徐格,××××年××月××日生育次女徐蕊。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无争议。上述事实有相关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从相识到结婚,时间较短,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又因性格差异较大,经常为家务锁事发生争吵、打闹,夫妻因感情不和已分居6年,期间双方缺少沟通与交流,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熊某诉请与被告徐某离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熊某诉请婚生二女孩由其抚养的主张,
本院认为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的原则,支持原、被告双方各抚养一个小孩较为妥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通知》第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告熊某与被告徐某离婚。
二、婚生长女徐格由被告徐某抚养至年满十八周岁、婚生次女徐蕊由原告熊某抚养至年满十八周岁。抚养费由原、被告方各自负担。双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熊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于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足额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帐户:咸宁市工行泉山支行,账号:18×××43。
审判员 魏清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 鑫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裁判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八条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