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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2执104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杨圣好、张登华、薛军、华建国、扬州市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扬州市凯达电子传输器材厂、扬州欣迈达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苏0102执1041号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杨圣好、张登华、薛军、华建国、扬州市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扬州市凯达电子传输器材厂、扬州欣迈达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圣好、张登华、薛军、华建国、扬州市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扬州市凯达电子传输器材厂、扬州欣迈达贸易有限公司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第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杨圣好、张登华、薛军、华建国、扬州市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扬州市凯达电子传输器材厂、扬州欣迈达贸易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