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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执恢1735号

深圳市俊成鑫模具有限公司与宋小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2-08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深圳市俊成鑫模具有限公司,宋小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恢1735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俊成鑫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才俊。被执行人宋小堪。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俊成鑫模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小堪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公民初字第1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小堪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14212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 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何孝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