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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民初3789号

单志雄与单志标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单志雄,单志标,韩艳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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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821民初3789号原告单���雄,男,1981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委托代理人高松、杜治平,系陕西神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志标,男,1972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韩艳霞,女,1973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神人。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单帅,男,1993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系被告单志标、韩艳霞之子。

原告单志雄诉被告单志标、韩艳霞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代理人杜治平,被告单志标、韩艳霞的委托代理人单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单志标系亲兄弟。2003年农历的3月5日,原告父母给二人分房产,并签订了《弟兄分新旧房产协议书》。协议约定:村内新批的地基25.6米全部归被告单志标所有,此前的四间旧房归原告单志雄所有。2009,原告对该四间旧房进行了翻修、改造,将原来的四间平房改建为三层房屋。改建后,房屋一直由原告居住。后原告到神木县房管所办理房产登记手续,但因原房产手续登记在二被告名下,办理变更登记需要支出较多费用,处于经济方面的原因,仍将该房产证办理在二被告的名下。原、被告对房屋归属无争议,但二被告负有他人债务,债务人申请执行属于原告的上述房屋,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其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确认原告系神木县神木镇单家滩村四巷35号01幢房屋所有人;2、由二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第一组:房产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涉案房屋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在2010年1月19日登记在二被告名下的事实。该房屋是在改建后重新登记的,���房产证号为232**号,土地使用证号为神国用(2011)字第12506号。第二组、房屋产权档案两份,证明涉案房屋在2010年1月以补证申请的形式变更登记面积的事实,该房屋原始登记是在2001年6月。涉案房屋原来是四间平房改建成三层房屋的事实。此前四间房屋的建成时间是1980年,当时二被告为8、9岁,是原告的父亲修建的。另2010年1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均是由原告办理,二被告的签名系原告代签的事实。第三组:《弟兄分新旧房产协议》复印件一份,证明2003年3月,原被告父亲单张照给原被告分房,将本案待确认房屋原址的四间平房分给了原告单志雄的事实。第四组:神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单志雄修建房屋档案复印件一份,包括审批土地件、村委会申请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个人建房扩初设计文件、村委会报告、建房协议各一份。证明本案待确认房产系原告单志雄修建。第五、六组:单家滩村委会证明一份及单家滩村67名村名证言。两组证据证实本案待确认房屋系原告单志雄所有。第七组:证人单张照、王香娃、折仙仙、单保林、单增绿、单怀亮的出庭证言,证明2003年原被告父亲将本案房屋原址的四间房屋分配给原告,原告于2009年翻新后一直居住至今。二被告辩称,对原告诉讼请求无异议,原告诉讼内容均属实,并愿意配合原告办理本案待确认房屋的变更登记手续。二被告均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七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仅对原告提交的第一、二、四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根据神木房权证神木镇字第091081**号显���,坐落在神木县神木镇单家滩村四巷35号01幢房屋于2010年1月19日登记为单志标、韩艳霞共同共有。另显示该产权证的旧号为23260。依旧产权证23260号显示,该房产为单志标私有产权。原告在民事诉状中自认“原、被告对改建后的上述房屋属于原告本无争议。但二被告负有他人债务,债务人申请执行属于原告的上述房屋。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所有权确认,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均无异议,双方并不存在争议。现原告就原、被告间没有争议的问题提起诉讼,法院无介入的前提条件,故本案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本院现依法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单志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塬远

审 判 员  訾 娟

人民陪审员  刘增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秀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