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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5民初967号

刘国涛与褚旭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967号原告刘国涛,农民。被告褚旭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涛诉被告褚旭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涛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褚旭山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国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国涛撤回对被告褚旭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刘国涛负担。

审判员 于 建二0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付立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