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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5756号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泉支行与郭咏梅、李明春、李明信、李运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泉支行,郭咏梅,李明春,李明信,李运先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5756号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泉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负责人魏雄,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盈,男,汉族,1988年9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龙源,女,汉族,1986年6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公司员工。被告郭咏梅,女,汉族,1975年3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李明春,男,汉族,1974年9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被告李明信,男,汉族,1974年10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被告李运先,女,汉族,1969年7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

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泉支行与被告郭咏梅、李明春、李明信、李运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泉支行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诉讼费减、缓、免交。据此,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泉支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福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牟志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