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604行审133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法定代表人宋建明,局长。委托代理人徐建龙,绍兴市区文化新闻出版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唐巧娟,绍兴市区文化新闻出版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冯建龙。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虞)文物罚字[2015]01号行政处罚决定,即罚款人民币65,000元。本院于2016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作出的(虞)文物罚字[2015]0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行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无明显违法之处。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作出的(虞)文物罚字[2015]01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作出的(虞)文物罚字[2015]0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陶秋文
审 判 员 赵浩平
代理
审判员 薛 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徐淑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