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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行审133号

绍兴市上虞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与冯建龙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绍兴市上虞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冯建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604行审133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法定代表人宋建明,局长。委托代理人徐建龙,绍兴市区文化新闻出版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唐巧娟,绍兴市区文化新闻出版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冯建龙。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虞)文物罚字[2015]01号行政处罚决定,即罚款人民币65,000元。本院于2016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作出的(虞)文物罚字[2015]0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行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无明显违法之处。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作出的(虞)文物罚字[2015]01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作出的(虞)文物罚字[2015]0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陶秋文

审 判 员  赵浩平

代理

审判员  薛 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徐淑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