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4民初919号原告江苏万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法定代表人华丽。委托代理人王义和,江苏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中枝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法定代表人胡蕊。被告上海中枝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潘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万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中枝桩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中枝资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7月4日,原告江苏万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中枝桩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中枝资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万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万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中枝桩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中枝资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42元,减半收取871元,由原告江苏万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曹惠玲
人民陪审员 谢海建
人民陪审员 李全利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靳欢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