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恢286号申请执行人李春英。被执行人何金维。被执行人陈素霞,系何金维之妻。被执行人张克强。被执行人格林恒业集团有限公司,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法定代表人张克强,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上述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2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上述调解书履行全部义务。至今,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44348元(已计算至2015年7月28日,依据调解书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违约金100000元、律师代理费4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6580元(自2016年2月27日至2016年7月8日,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以后利息另行计算)、并承担案件诉讼费11374元,及本案执行费12243元,共计106454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何金维、陈素霞、张克强、格林恒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64545元。
二、如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本裁定第一项数额,则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迎坤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刘月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