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民初12285号原告张莲英,女,1935元1月1日出生,退休。委托代理人乔东升(张莲英之子)。被告王建信,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注册号110102005006326。负责人苏少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巍,女。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请求:医疗费7608.08元,营养费413.68元,护理费1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本院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并
判决如下: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张莲英医疗费七千六百零八元零八分,营养费四百一十三元六角八分,护理费一千元,精神损失费一千元;
二、驳回张莲英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首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王建信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姚 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汪晓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