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8民初950号原告雷琴,女,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柳江衡,男,196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雷琴诉被告柳江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琴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柳江衡银行存款4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为此,原告雷琴自愿以其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雷琴的保全申请及提供的财产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原告雷琴所有的坐落于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衡阳钢管厂2号门政通路地段鸿昌花园13号楼204室住房(产权号:衡房权证蒸湘区字第082224**号,面积:86.12平方米)一套;
二、冻结被告柳江衡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阳 林
代理
审判员 彭 仁
人民陪审员 范召富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赵湘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