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3529号原告罗某某,男,1970年9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俞江水,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某某,女,1970年12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夏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张红头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见习
书记员 尹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