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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7民初3529号

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罗某某,夏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3529号原告罗某某,男,1970年9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俞江水,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某某,女,1970年12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夏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张红头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见习

书记员  尹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