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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织刑初字第463号

吴某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玩忽职守
当事人
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黔织刑初字第463号公诉机关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捕前系织金县道路运输局安全办负责人。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同年7月22日被织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林跃文,贵州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以织检公诉刑诉(2015)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织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林跃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系织金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安全办负责人。2015年清明节值班期间,吴某参与4月4日值班,其在上午参加值班后,下午违反值班规定,擅自脱离岗位,未履行值班职责。另查明,从2015年2月25日开始,织金县道路运输局会议明确由吴某牵头在高速路口织金站查班线车,每天至少查一次,但吴某只查了一个星期就未再继续履行查车职责。导致胡某(已死亡)于2015年4月4日17时30分驾驶贵F号19座”万达”中型普通客车在无合法手续经营、窜线经营的情况下进入高速公路织金站,后该车行驶至纳雍县境内老凹坝街上至果几通村水泥路处时,撞击限宽水泥墩,致车辆翻下以那河,造成车上21名乘客死亡,3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贵州省事故调查组认定,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49360元。公诉机关依据户籍证明、任职文件、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值班表、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吴某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导致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未提出辩解和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辩护人提出查处非法营运不是被告人的职责,被告人在事发当天下午未上班以及在高速路查车一星期后不再查车,不是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的原因,被告人是否履职与此次事故的发生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系织金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安全办负责人。负责全县客货运输企业、客货运站场等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该局贵州省重点营运车辆公共服务平台的管理使用,但吴某没有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及出站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贵州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考核办法》(试行)、《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动态监管职责》(试行)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进行监管,对客运企业进行检查和考核,以致客运企业出现安检、例检流于形式,班线车长时间、多次掉线经营,织金至纳雍班线车多次窜线经营等现象。2015年2月25日,织金县道路运输局会议明确由吴某牵头在高速路口织金站查班线车,每天至少查一次,但吴某只查了一个星期就未再继续履行查车职责。2015年清明节值班期间,吴某参与4月4日值班,其在上午参加值班后,下午违反值班规定,未经请假擅自脱离岗位,未履行值班职责。在吴某脱离岗位期间,驾驶员胡某在完成当日正常班次任务后,以修车为由,将线路牌交给织金车站门岗后,于17时02分驾驶贵F号19座中型普通客车从出站口驶出织金车站,并行至下寨加油站搭乘18名乘客后往纳雍县方向行驶,并于17时27分将该车动态监控终端电源断掉,使该车卫星定位监控掉线,逃避监控。17时31分经织金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后驶往纳雍县方向,在织金县以那镇路段途中上9人下5人后,该车擅自窜线行驶至未经验收、不准许客运车辆通行的纳雍县老凹坝街上至果几盖通村乡村水泥路。当在通过路面限宽水泥墩时,驾驶员胡某超速行驶、操作不当,致使客车左前轮与左侧限宽水泥墩刮擦后失控翻下以那河,造成车上21名乘客死亡,3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贵州省事故调查组认定,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4936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出生时间。2、织金县劳动人事局、民政局《关于分配退伍军人李军等八名同志工作的通知》、织金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工作人员安排相关文件、织金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组建织金县道路运输局的通知》证实:被告人吴某系织金县道路运输局安全办主任。3、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织金县道路运输局一岗双责文件、公路运输管理所安全办工作职责证实:安全办工作职责包括负责全县客货运输企业、客货运站场等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督查,组织指导运输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每月至少深入基层开展4次安全生产督促检查;定期对客货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及安全考核。4、会议纪要、会议记录证实:织金县道路运输局2015年2月25日会议明确由吴某负责牵头在高速路口织金站查班线车,每天至少查一次。5、织金县道路运输局现场检查记录证实:2015年2月25、26、27、28、29日,吴某带队在高速公路织金站查车的情况。6、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第5号令)、《贵州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黔交安(2011)33号)证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发现道路运输企业未落实主体职责的,要责令限期整改。7、毕节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关于转发﹤关于”两客一危”车辆接入全国联网联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毕市运管(2012)安05号)证实:贵州省重点营运车辆服务平台自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投入运行,已为各县(区)开设该服务平台管理员账户和密码。8、织金县道路运输局情况说明、系统查询载图、安全办下发相关文件的说明及载图证实:被告人吴某于2014年11月5日通过运政系统下载毕节市运输管理处关于转发《贵州省道路运输局关于印发﹤贵州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考核办法﹥(试行)和﹤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动态监管职责﹥(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毕市运管(2014)安31号),并于2014年11月24日通过织金县客运安全联络QQ群文件栏向相关企业下发毕市运管(2014)安31号文件。9、毕节市运输管理处毕市运管(2014)安31号文件(转发黔运规划(2014)9号文件)证实: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贵州省重点营运车辆公共服务平台的管理职责包括:每月不少于一次在平台上随机抽查辖区内客营运企业5辆车的在线、违章等情况,并填写《企业监控平台抽查表》;每星期不少于一次对企业监控平台下达指令并填写《企业监控平台查岗统计表》;对辖区内运输企业监控平台运行情况、履行职责情况(车辆入网率、上线率、查岗回复率、车辆违章处置率等)按季度、年度进行考核。10、《织金县道路运输局工程协议》及发票证实:织金县道路运输局组网工程(布放网线光缆、PVC管、安装设备)已由黔西县矿年成通信代维点在2015年2月2日前完工。11、《业户查岗统计》证实:2014年12月24日至2015年4月26日,运管监控平台能正常进行查询和下发查岗指令,被查部门也及时回复;2015年4月4日至4月5日无查岗记录。12、毕节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关于转发﹤贵州省道路运输局关于开展贵州省重点营运车辆入网率和上线率清查整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毕市运管(2015)安03号)证实:织金县车辆入网数743,车辆在线数631,上线率84.9%。贵州省道路运输局要求各县运管部门从2015年3月9日至4月5日对重点营运车辆入网在线、平台运行情况、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道路运输机构监管平台进行清查整改。13、被告人吴某自书材料证实:由于运管监控平台不能正常使用,上级运管部门没有制定下发考核办法,所以安全办未按照毕市运管(2014)安31号文件要求用运管监控平台对客运企业进行抽查,未填写《企业监控平台抽查表》,未制定相关考核办法并对营运企业进行季度和年度考核。1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及出站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交运发(2012)762号)证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客运站客车出站检查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及其他客流高峰期间或根据工作需要,应派专人进驻客车站对客车出站情况进行现场督查、抽查,确保客运站严格落实出站检查制度。15、掉线车辆位置统计表及卫星载图证实:2015年3月1日至4月2日,各班线车掉线时间长、次数多。16、贵州艾柯思科技有限公司关于贵F号车未按行驶路线经营轨迹情况的函、经过4.04事故路段车辆轨迹的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1月至4月期间,织金至纳雍专线车的贵F号(肇事车)以及贵F号、贵F号、贵F号、贵F号多次经过事故发生路段,未按规定的行驶路线正常行驶的事实。17、《毕节汽车运输公司车载卫星定位系统管理规定》证实:严禁客车窜线、超员、超速行驶,严禁更改或故意破坏车载卫星定位系统终端设备,严禁以任何方式干扰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工作。18、织金汽车站情况说明、贵F号车轨迹回放报表、车辆掉线屏蔽登记记录分别证实:贵F号车于2015年4月4日17时27分在织金县沙冲东南方向247米处掉线,该站值班人员记录该车不在线,但未向相关领导上报。19、贵州艾柯思科技有限公司关于贵F车载设备说明、陈某甲书面说明证实:贵F号车全球卫星定位车载卫星智能终端主机电路上被私自安装电源开关。2015年4月4日17时后,该车卫星监控系统终端被人为破坏,该车在卫星监控平台上掉线,失去监控。20、贵F号车车载视屏说明、高速公路织金收费站、以那收费站明细、时间误差说明证实:2015年4月4日17时02分,驾驶人胡某在上交线路牌后,驾驶贵F号中型客车驶离织金县汽车站,在织金县下寨加油站内搭载乘客19人后,于2015年4月4日17时31分经织金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于17时55分出以那收费站,后驶往纳雍县方向,并在途中上9人下5人,行至纳雍县老凹坝街上至果几盖通村水泥路上时发生事故的事实。21、胡某通话清单证实:胡某在2015年4月4日17时至19时多次与他人通话。22、加班表、织金县道路运输局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4月4日,彭某(带班领导)、吴某、万某、吴杰、杨某、胡某负责值班,值班时间为上午8时30分至晚上9时;值班期间安全办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是围绕安全办工作职责开展相关工作。2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纳雍县”4.04”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分别证实:2015年4月4日,驾驶员胡某驾驶贵F号中型客车无证经营、窜线经营,违法超员、超速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驾驶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21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249360元。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纳雍县”4.04”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织金县道路运输局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不到位,存在制度缺陷、管理漏洞、动态监控平台管理混乱等问题,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24、各大网站对纳雍县”4.04”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报到证实:纳雍县”4.04”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重大影响。25、证人方某证实:贵州省重点营运车辆公共服务平台是由安全办负责,安全办的负责人是吴某。主要是对车站的经营行为、安全等进行管理。2015年2月25日,会议安排由吴某牵头在高速路织金站查各班线车,每天至少查一次,没有明确查的时间段,是作为一个常规工作提出的要求。2015年3月2日,局办公会议明确监控平台由安全办继续负责,同时根据编制文件规定,安全监督和稽查是一个股,我们就根据规定将安全办和稽查中队整合,明确稽查工作由安全办负责。2015年清明节期间是通过会议来落实值班的,值班人员有安全办的和稽查的,4月4日是由彭某带队值班。26、证人曹某甲证实:安全办是由吴某负责,安全办负责开展安全综合检查,对车站的管理主要是检查门岗、例检、GPS监控、人员履职、制度、进出站等,要求一个月检查不少于2次,并要求形成检查记录,检查出的问题要求整改落实。2015年2月25日会议明确吴某牵头负责高速路口查各班线车,每天至少查一次,这个工作没有明确时间段,是一个常规性的工作,没有讲过只查一个星期,吴某没有向我请示过是否还要在高速路查车的事,我也没有给他讲过不用再查车的事。2015年3月份,局办公会议明确,卫星动态监控工作继续由安全办负责,监控平台需要密码才能登录,密码是吴某管理;稽查中队也由安全办管理。安全办和客货运管理股负责对各稽查中队进行考核,由稽查中队负责路查路检,稽查中队在安全办和客货运管理股的指导下开展检查工作。路检路查主要是查人车手续,监管营运车辆的站外揽客、不按规定路线行驶以及其他各类交通违法违规行为。2015年清明节值班是召开会议安排的,每天原则上都安排有各股室的人参与,具体人员是由万某安排,有具体的值班表,我要求加班期间要与平常一样开展工作,稽查、检查都要像平常一样开展,包括监控平台的工作的开展。27、证人彭某证实:客货运站场的监管主要由安全办负责,一是按规定派员参与站场的安全例会;二是组织对运输企业进行安全、业务培训指导;三是对站场的安全的监管巡查,局里规定每月巡查不低于2次。2015年2月25日会议明确吴某牵头负责高速路口查各班线车,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是对未经改签途经高速公路的班线客运车辆进行查处,杜绝窜线经营,二是打击非法营运,三是对相关客运车辆的驾驶员从业资格、有无线路牌、营运证等手续进行检查。2015年3月2日会议明确监控平台继续由安全办的吴某负责管理,因为之前就是安全办在负责。明确稽查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我记不清了,稽查中队的工作是负责路检路查,上班时间为上午8时至12时,下午2时至6时,主要查驾驶员从业资格、车辆状况、营运路线等,如查出没有经营线路牌的要暂扣车辆,禁止运营。2015年4月4日值班是我带队,值班人员有吴某、万某、陈红梅、谢波、杨某、胡某、吴杰(请假),4月4日上午8点半,值班人员到局办公室签到后,我对当天值班工作作了安排,安排胡某在办公室值守,负责接听相关电话,安排陈红梅和谢波进行路检路查,重点在织金车站一线巡查;安排其他人员由我带队到车队、车站、火车站对站内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下午2点半我到单位上班,没有看到其他值班人员来到单位,不知道当日下午其他值班人员是否到岗值班。28、证人赵某、曹某乙的证言分别证实:2015年2、3月份的时候,安全办负责人吴某与赵某、曹某乙到高速公路织金站查了一个星期的班线车,然后就没有再查了。29、证人陈某甲证实:我是织金车站信息中心负责人。信息中心的职能是负责对车辆的动态监控。具体是对车辆运行状况进行监控,包括对车辆回传图片进行检查、重点车辆位置进行跟踪、对车辆报警进行处置、发送安全提示等。织金县道路运输局很少到车站检查监控系统,达不到一个月一次,有时几个月都没有来,也没有过问车站监控平台违法处理情况。县运管部门平时没有检查过车辆上线率,只是在监控平台上下达指令查过岗,检查过违章处置台账。在2015年3月24日市运管处李万某处长来检查前没有检查到违章处置率。县运管局没有根据毕市运管(2014)安31号和黔运规划文件(2014)9号对我们进行过考核。30、证人陈某乙证实:我是织金车站副站长,分管安全工作。2015年4月份以前,织金县道路运输局基本每月对车站进行一次检查,主要检查规章制度、门岗、例检,我陪同检查的时候,没有看到他们去监控平台检查。2015年3月24日市运管处李万某处长来织金车站检查,查出我们的车辆在线率没有达到要求,车辆例检流于形式,安检存在漏检现象。这些问题平时都是存在的,只是织金县运管部门来检查时没有认真查,才没有查出来。县运管局没有根据毕市运管(2014)安31号和黔运规划文件(2014)9号文件对我们进行过考核。31、证人宛某甲证实:我是织金车站站长助理,负责协助站长抓安全工作。运管部门是以检查工作的方式对我们进行监管。主要是对在岗情况、监控系统等车站全方位的监管,运管监控平台和我们的监控系统是联网的,运管部门可以通过网上进行监管,但主要是通过来人检查的方式对我们车站进行检查,有时一个月来一两次。他们主要是看档案资料、车辆例检台和监控系统。2015年3月24日市运管处李万某处长来织金车站检查了一次,检查出车辆安检、例检工作流于形式,没有认真开展安检人员脱岗等问题。这些问题平时都是存在的,只是织金县运管部门来检查时没有认真查,才没有查出来。织金县道路运输局没有组织过我们学习毕市运管(2014)安31号和黔运规划(2014)9号文件,也没有按文件要求对我们进行过考核。2015年4月4日下午,运管部门没有到织金车站来检查。32、证人欧某证实:2013年以来,织金县运管所一直是吴某和我对接动态监控的相关工作。2015年3月24日我与王布丰处长、李万某副处长到织金车站检查,织金县道路运输局的曹某甲、吴某等陪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车站存在入网车辆数不符、报警信息处置率达不到要求等问题,我们要求织金县道路运输局督促该车站整改并将整改汇报材料上报。33、证人陈某丙证实:我是贵州艾柯思科技有限公司驻织金片区卫星定位系统安装和维护的负责人。卫星定位系统的主要功能是卫星定位,通过该系统能够看到在线车辆所在位置、运行速度等,织金车站的监控系统是每30分钟回传一张图片,通过图片显示车内情况。车辆掉线的,能够看到车辆的最后位置、速度和掉线之前的历史数据。运管部门的监控平台与企业的监控平台的数据和信息是共通的,与企业监控平台的卫星定位、速度监测、回放历史轨迹等功能是一样的。织金县运管部门没有向我报修过监控平台。34、证人白某证实:2015年4月4日下午5点多钟,驾驶员胡某在完成当日正常班次任务后,称要出去修车,上交了线路牌后驾驶贵F号客车从织金汽车站进站口出站。35、证人许某证实:我是织金车站信息中心监控员,2015年4月4日下午是我值班。下午5点我开始检查车辆的回传图片时,发现贵F号车没有5时31分的回传图片,我就在动态监控系统上查看该车位置,系统显示该车最后位置在织金县山水修理厂二级维护点附近,时间是下午5时27分。按照规定,发现车辆运行期间掉线,应该及时上报信息中心负责人陈某甲处理,查明掉线原因,并进行处理,由于接近交接班时间了,我就忘记上报了。36、证人王某证实:2015年4月4日下午5时许,我在以那镇高速路路口上了贵F号车去纳雍,车上人是满的,没有座位,我上车后,又有一个人上车。到了加水的地方,一辆面包车又送来大概5个人上这辆车。到了伍佐河下了一两个人。7时20分许这辆车行驶到以那河大桥头进入水泥路面时,就发生了事故,当时车上有23或24名乘客。37、证人阮某证实:2015年4月4日16时许,我和同学马琴准备从织金乘车回纳雍,我们在车站门口向一个妇女买了票后,我们就坐到车上,后来该车说不走了,叫我们坐另外一辆车(贵F号)走,那辆车的驾驶员叫我们去下寨加油站等他。我们一起到下寨加油站等车的人有十多个。下午17点多钟,那辆车到了加油站,我们十几个人就上了车,当车行驶到纳雍县老凹坝就发生了事故。38、证人陈某丁证实:2015年4月4日15点过,我在车站售票窗口边向胡某的妻子买了织金到纳雍的车票,随后我上了一辆尾号为766的客车,后来这辆车的驾驶员说要修车不走了,当时胡某的车(贵F号)正好进站,胡某叫我们坐他的车走,并叫我们到下寨加油站等他,于是我们十多个人就到下寨加油站等他。下午17点多钟,胡某的车到了加油站,我们就上了车,当车行驶到纳雍县老凹坝就发生了事故。39、证人彭某、胡某、万某、杨某证言分别证实:2015年4月4日下午,几人和吴某未经请假,擅离岗位未履行值班职责的事实。40、被告人吴某供述:我是织金县道路运输局安全办主任,主要负责督促客运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安全工作的宣传、开展日常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文件的上传下达督导落实工作。2014年12月,我开始使用贵州省重点营运车辆公共服务平台,由于使用上不熟练,我没有严格按照毕市运管(2014)安31号、黔运规划(2014)9号关于《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动态监管职责》的要求在该服务平台上进行监管。2015年2月25日,织金县道路运输局开会明确由我牵头在高速公路织金站路口班线车,我查了一个星期后就没有再查了。同年4月4日,我和胡某、杨某等值班,中午时,我们所有值班人员将当天全天的签到签退全部签完后,下午就没有值班。对辩护人提出查处非法营运不是被告人的职责,被告人在事发当天下午未上班以及在高速路查车一星期后不再查车不是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的原因,被告人是否履职与此次事故的发生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经查,虽然被告人吴某玩忽职守的行为与”4、04”交通事故之间虽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并不能就此认定二者之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身为织金县道路运输局安全办负责人,负有对道路运输企业进行监管、考核,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进行检查、督查,牵头到高速公路织金站路口查班线车等职责。由于被告人不作为,没有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对运输企业进行监管和考核,以致织金车站疏于管理,对事故车辆运营监管失控,且在值班期间,擅离岗位,未坚持到高速公路织金站路口查班线车,未履行安全生产检查、督查职责,以致事故车辆得以非法运营,最终造成事故的发生。被告人不认真履行职责与此次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一定责任,是引发此次事故的诸多间接原因之一。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身为织金县道路运输局安全办负责人,未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对道路运输企业进行监管和考核,未牵头到高速公路织金站路口查班线车的工作,值班期间擅离岗位,玩忽职守,致使贵F号客车在脱离监管的情况下,无证、窜线、掉线、超员运营,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鉴于发生此次交通事故系多种原因导致,直接原因系驾驶员违反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完成运输任务后,又以修车为名,将车行驶出车站,私自揽客,超员、超速行驶,恶意破坏车上动态监控装置,逃避监管,擅自在未经验收、不准许客运车辆通行的通村公路上行驶。在驾驶车辆通过路面限宽水泥墩时,超速行驶、操作不当,致使客车左前轮与左侧限宽水泥墩刮擦后失控,造成事故。间接原因是织金县车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警部门、纳雍县老凹坝乡人民政府等相关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履职不到位均是引发该次交通事故的间接原因。被告人吴某作为织金县道路运输局安全办负责人,其玩忽职守行为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诸多间接原因之一。被告人吴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和悔罪态度较好,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无再犯的危险,对所在居住社区无重大和不良影响,故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耿晓峰

人民陪审员  黄庆声

人民陪审员  张文群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高文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