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3民初97号
原告:于冠群,女,汉族,1971年12月4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长春市富源晟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区长东北高科技中心B区405室。
法定代表人:张福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丹,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冠群与被告长春市富源晟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冠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冠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3元,减半收取为361.5元,由原告于冠群负担。
审 判 长 徐雅文
代理
审判员 郭鹏飞
人民陪审员 朱 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