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1执2号申请执行��王永海,男。申请执行人邢希东,男。申请执行人郭桂香,女。申请执行人邢希丽,女。申请执行人杨永福,男。被执行人虎林市新乐乡新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虎林市新乐乡新乐村。
法定代表人:王连军,主任。王永海、邢希东、郭桂香、邢希丽、杨永福与新乐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虎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6日作出的(2014)虎民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新乐村民委员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永海、邢希东、郭桂香、邢希丽、杨永福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赔偿款5.3613万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新乐村民委员会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及其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目前新乐村民委员会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新乐村民委员会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永海、邢希东、郭桂香、邢希丽、杨永福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乐村民委员会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永海、邢希东、郭桂香、邢希丽、杨永福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 伟
审 判 员 靳少红
代理
审判员 刘文全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潘正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