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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6224号

王廷华与林孝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廷华,林孝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6224号

原告:王廷华,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被告:林孝招,男,199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委托代理人:张挺号,浙江中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廷华诉被告林孝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廷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廷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小宝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 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