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6224号
原告:王廷华,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被告:林孝招,男,199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委托代理人:张挺号,浙江中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廷华诉被告林孝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廷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廷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小宝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 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